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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关于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1-08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82,256,4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442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82,122,8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410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18%。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699,64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66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66,0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4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澄明则正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122,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7%;反对 13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9045%;反对 13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955%;
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123,7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2%;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6,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1.0331%;反对 1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66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任雯钰、唐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