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暨短线交易的公告2022-03-24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2-01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暨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
总经理刘浩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暨短线交易的情况及
致歉说明》,获悉刘浩先生的父亲刘自奇先生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及 2022 年 3
月 21 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暨短线交易行为,现就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窗口期买卖股票暨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浩先生的父亲刘自奇先生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
卖公司股票的明细如下表:
交易股数 交易均价 交易金额
序号 交易日期 买卖方向
(股) (元/股) (元)
1 2022 年 3 月 8 日 买入 1,000 6.26 6,260.00
2 2022 年 3 月 21 日 卖出 1,000 7.04 7,040.00
公司计划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刘自奇先生上述交
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窗
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交易中产生的利益为
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1,000*(7.04-6.26)=780.00 元。
截止本公告日,刘自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违规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刘浩先生及刘自奇先生亦积极
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
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刘自奇先生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次交易获利金
额为 780.00 元,刘自奇先生已经将所获收益全额上交公司。
2、刘浩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至第五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了解,本次交易行为是由于刘浩先生亲属不了解刘浩先生担
任高管起始日期,系误操作造成,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刘浩先生事先并不知悉
本次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刘自奇先生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未
披露信息。刘自奇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自
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刘自奇先生已深刻
意识到本次交易存在的问题,对本次违规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
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刘浩
先生对于未能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进一
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
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刘浩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暨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
歉说明》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