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3-29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
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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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现金管理,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
履行其他合法程序,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
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
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八条 授 权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
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
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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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
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
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经总经理审批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委托理财
业务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董事会。
(四) 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
核。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
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督。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
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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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
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
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保荐机构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
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
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
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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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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