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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易日盛:《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修正案2023-04-28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东易日
  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同步修订相关规则。具体修订
  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的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即 6 人) 时;                     数的 2/3 (即 6 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 1/3 时;                         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
                                                         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 总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 限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制。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第一百一十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二条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二条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五条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五条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一百四十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一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一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第一百四十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
  七条        平的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       七条      平的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 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                 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                 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
              以直接申请披露。                              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百零一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   第二百零一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
    条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条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房山区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后
              版章程为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第七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与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与
             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主动回避表决,其所持                 时,应当主动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
             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                 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
             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大                 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大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露。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数。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及其它现行有关法律、法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规和《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                      范运作》及其它现行有关法律、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法规和《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
            司章程》)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
第十五条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         第一条           为规范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
            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                      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则。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其余条款不变。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