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3-034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
“解释 15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解释 15 号,要求公司在判断亏损合同时,
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
分摊金额。
根据解释 15 号规定,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解释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 交
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
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
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
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
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
得税》 第十一条( 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等
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解释 16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解释 16 号规定,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本公司未提前执行该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解释 15 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