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8-11-24
证券代码:002715 证券简称:登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6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云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签发的《民
事裁定书》[编号为(2018)粤 01 民初 705 号](以下简称“裁定书”)。现就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通知,获知投资者宇文超杨起诉公司、新时
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宇文超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良、李伟良,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杰,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 2015 年 6 月期间买入了登云股份股票,后来被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处罚;被告二是被告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
的保荐机构。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4.12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事项。
二、裁决情况
广州中院签发的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宇文超杨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文超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文超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为1562元,由原告宇文超杨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
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 [编号为(2018)粤 01
民初 705 号]。
特此公告!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