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2-05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章程》修订对照表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广东省肇庆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广东省肇庆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营业执照号为 441224000000134。 91441200707565259C。
第 1.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行使权 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忠实、
勤勉、谨慎履职。
新增(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第 2.02 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股东的合法
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
司价值。
第 3.11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 3.11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活动。 的公司债券;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 3.12 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 3.12 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 3.1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中第 第 3.1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中第
(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1 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
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1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权; 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者质询; 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
策和监督等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利,
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5.18 条规定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对外担
(十四)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五)审 议 批 准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项。 事项。
新增(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第 5.13 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
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 5.16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 5.17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
的附件之一。
第 5.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 5.18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者出售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短期投资项目所涉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审计的净资产 20%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由公司股 批准(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东大会批准。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所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由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决定;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
(一)董事会决定上述交易的权限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不涉及对外的单次资产担保所涉金额占最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定;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提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算数据;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联交易金额未达本章程第 4.11 条第(十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三)款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金额符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合本章程第 4.11 条第(十三)款规定的,由董
万元;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二以上同意;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上述规定金额的关
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关联交易金额符
合本章程第 4.11 条第(十三)款规定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
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 5.28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第 5.29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董事代为出席。 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事代为投票。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盖章。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权。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 5.35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第 5.36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
告。 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 5.39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 第 5.40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士,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
害。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 7.12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7.12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罢免的建议;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 7.16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 7.16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本章程的附件之一。
第 8.07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 8.07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 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
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 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 (3)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
的 30%。 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