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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登云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2-05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章程》修订对照表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广东省肇庆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广东省肇庆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营业执照号为 441224000000134。               91441200707565259C。

       第 1.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行使权 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忠实、
                                                 勤勉、谨慎履职。

       新增(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第 2.02 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股东的合法
                                                 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
                                                 司价值。

       第 3.11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 3.11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活动。                                         的公司债券;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 3.12 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 3.12 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 3.1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中第       第 3.13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中第
(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1 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
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1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1 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权;                                            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者质询;                                        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
                                                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
                                                策和监督等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权利,
                                                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4.1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5.18 条规定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交易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对外担
       (十四)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五)审 议 批 准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项。                                            事项。

       新增(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第 5.13 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
                                             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 5.16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 5.17 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
                                             的附件之一。

    第 5.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 5.18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者出售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及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短期投资项目所涉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审计的净资产 20%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由公司股     批准(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东大会批准。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所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由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决定;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
                                                   (一)董事会决定上述交易的权限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不涉及对外的单次资产担保所涉金额占最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定;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提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算数据;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联交易金额未达本章程第 4.11 条第(十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三)款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金额符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合本章程第 4.11 条第(十三)款规定的,由董
                                               万元;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二以上同意;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公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上述规定金额的关

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关联交易金额符

合本章程第 4.11 条第(十三)款规定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
                                                    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本章程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 5.28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第 5.29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董事代为出席。                                  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事代为投票。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盖章。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权。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 5.35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第 5.36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
告。                                            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 5.39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        第 5.40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士,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
害。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 7.12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7.12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罢免的建议;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 7.16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 7.16 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本章程的附件之一。

    第 8.07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 8.07 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   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

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   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       (3)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

的 30%。                                      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