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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07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怀集登云
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怀集登云
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益科正润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科正润”),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
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
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
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
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
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秀良                  江   华                  申士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