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金贵 股票代码:002716 债券简称:14 金贵债 债券代码:11223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 2014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0 年第十期)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0 年 10 月 声 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来源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或 “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 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 险管理指引(试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国泰君安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29 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发行不超过 7 亿元的公司债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 亿元。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期债券的名称及代码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4 金贵债”, 债券代码为“112231”。 2、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7 亿元。 3、本期债券的票面金额 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 100 元。 4、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 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利率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 2 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 内前 3 年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 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 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 2 年固定不变,采取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 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7.05%,经存续期第 3 年末上调票面 利率后,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5%。 8、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3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 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 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 金。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 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 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 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 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 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 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 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 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 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 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 2017 年 11 月 3 日,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完毕,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148,021 张,剩余债券数量为 6,851,979 张。 15、信用等级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出具的《郴州市 金 贵 银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 方金诚债评 [2014]084 号),本期债券发行时,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 级别为 AA。 根据相关跟踪评级安排,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 跟踪评级。2015 年 5 月 28 日、2016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6 月 28 日、2018 年 6 月 12 日,东方金诚分别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14 金贵债”信用等级为 AA。 2019 年 3 月 21 日,东方金诚出具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 于下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 金诚公告[2019]92 号),下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至 A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调 “14 金贵债”信用等级至 AA-。 2019 年 6 月 26 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 踪评级,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负面;维持“14 金贵 债”信用等级至 AA-。 2019 年 8 月 16 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 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AA-下调至 A,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AA-下调至 A。 2019 年 9 月 12 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 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A 下调至 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 “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A 下调至 BBB。 2019 年 9 月 23 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 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 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 5 2019 年 10 月 18 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 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B-下调至 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 “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BB-下调至 B-。 2019 年 11 月 3 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 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下调至 C,并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 由 B-下调至 C。 2020 年 6 月 28 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 踪评级,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C,同时维持“14 金贵债”信用等级为 C。 16、付息、兑付方式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 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条款 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8、违约情况 金贵银业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本债券应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兑付,因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故实际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未能按时全额兑付“14 金贵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已构成实 质违约。 三、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4 金贵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 如下: (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半年报 6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回复内容如下: “一、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 6.06 亿元,同比下降 85.74%,净利润- 13.11 亿元,同比下降 3,354.32%;扣非后净利润 -12.29 亿元,同比下降 2,832.48%。请结合你公司本期资金链紧张、生产负荷不足的具体情况,说明你 公司基本面及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公司回复: 本报告期,公司受流动资金紧张、新冠肺炎疫情、铅银市场价格波动诸多因 素影响,生产负荷不足,主要产品产量及销售收入大幅下降。为改善因资金不足 造成的生产低负荷低效益甚至亏损之局面,使公司现有产能规模得到正常发挥, 保障重整期间持续生产经营和员工就业稳定,2020 年 6 月,公司与湖南立业贵 金属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合同》,将生产相关的部分资产租赁给湖南立业贵 金属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 5 年。根据双方签署的《资产租赁合同》,如租赁 期限内,本合同的履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的司法重整进程,或者司法重整程 序要求终止本租赁合同的,由司法重整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与湖南立业贵金 属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为确保租赁资产移交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公司自 2020 年 7 月开始对综合回收厂生产系统进行分批停产检修,目前已经检修完毕,双方 正在进行资产盘点和交接。自公司出现流动性紧张情况及债务风险后,公司部分 生产线相关资产闲置,无法满负荷生产,本次通过开展资产租赁经营的合作模式, 获得体外资金投入生产并开展合作运营,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司资 产使用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公司流动性的问题,保障债权人合法权 益。 公司当前的债务状况对公司日常运营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为维护有色产业, 解决短期持续经营的困境,公司管理层正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引入产业战略投资 者、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司法重整完成之后,公司生产经营将逐步恢复正常。截 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重整申请,但该申请尚未被法院 受理,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仍具有不确定性。 二、2020 年 8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与供应商购销业务停 顿或处于诉讼状态,你公司本期对 5 家供应商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4.06 亿元。 7 请说明: (一)你公司供应商数量、目前与你公司开展实质性采购业务的供应商数量 及名称; 公司回复: 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分别为 79 家和 60 家。2020 年 1-6 月,因公司受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流动性紧张情况及债务风险的原因,公 司生产经营一直处于无法满负荷生产的状态,与公司开展实质性采购业务的供应 商仅 5 家,分别是湖南元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 司、湖南源楚供应链管理有些公司、郴州市骏佳贸易有限公司和益阳生力材料有 限公司。 (二)你公司对前述供应商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本年度公司暂未聘请年审会计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鉴于 部分供应商与公司的购销业务已经停顿,或处诉讼状态,预计上述供应商继续供 货及预付款项回收存在较大的难度,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到可能会对 2020 年 上半年净利润产生影响,相应计提坏账准备。经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清查,2020 年 上半年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40,634.0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供应商预付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其他应收款期末 供应商名称 计提比例 已计提金额 本期计提金额 余额 永兴县长鑫铋业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278,983,100.10 100.00% 167,389,860.06 111,593,240.04 “永兴长鑫铋业”) 永兴县富恒贵金属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454,195,395.15 100.00% 272,517,237.09 181,678,158.06 称“永兴富恒贵”) 8 郴州市北湖区联晟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35,034,073.34 100.00% - 35,034,073.34 称“郴州联晟贸 易”) 郴州峻金矿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郴州 46,532,446.14 87.35% - 40,646,615.81 峻金矿业”) 郴州拓维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郴州 49,491,737.93 75.54% - 37,388,476.53 拓维贸易”) 合计 864,236,752.66 439,907,097.15 406,340,563.78 1、郴州联晟贸易、郴州峻金矿业、郴州拓维贸易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 原因及合理性 2020 年上半年公司与郴州联晟贸易、郴州峻金矿业、郴州拓维贸易往来核 对,上述三家供应商账面余额与公司往来余额存在差异,且购销业务已经停顿, 公司对于存在的差异原因公司仍在组织人员进行清查,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往来存在差异的,将预付账余额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并 就差异全额按 10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11,306.92 万元; 2、永兴长鑫铋业、永兴富恒贵预付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供应商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恶化,资金链断 裂,并涉及多起法律诉讼案件的情形,偿债能力大幅降低,多次发函催款催货, 供应商无回函,后续供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预付款项回收风险较高,基于 此,公司对上述其他应收款余额按 10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扣除 2019 年度已计 提的 43,990.71 万元,本报告期计提坏账准备 29,327.14 万元。 三、2020 年 8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因为供应商保理提供担保涉 诉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涉诉事项已判决但公司无力偿还,共计提预计负债 7,731.32 万元。请说明: (一)结合你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情况,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 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 公司回复: 本年度公司暂未聘请年审会计师。 根据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公司仅对于供应商保理业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公司与部分供应商非标保理业务 被资金提供方起诉,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及诉讼进展情况,考虑到可能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出于谨慎原则考虑对 涉诉非标保理业务可能承担的清偿责任,公司对非标保理业务诉讼不同阶段按适 当比例计提预计负债。 1、对已一审判决或调解的案件根据判决调解结果提到的本金、违约金、利 息等按全额 100%计提预计负债,如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 2、对尚在法院受理还未判决的案件根据本公司认可的本金、违约金和利息 等金额按照总额的 60%计提预计负债,如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雪松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 任公司、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广州海 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诉讼金额较小,2019 年末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祥荣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因有临武县嘉宇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采矿权及其自身 74.30%的股权作为抵押担保,按照约定长 城资产有权将嘉宇矿业的采矿权和股权拍卖优先获得补偿,故单独按照 30%的 比例计提预计负债。 4、对尚未涉诉的供应商保理业务不计提预计负债。 5、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供应商保理业务计提预计负债明细 10 表一:涉诉供应商保理业务 单位:元 序 截至 2019-12-31 计提 截至 2019-12-31 计 2020 年上半年计 截至 2020-6-30 计 原告 剩余未归还本金 未计提金额 诉讼进展情况 号 逾期利息 比例 提金额 提金额 提金额 重庆海尔 1 小额贷款 72,920,000.00 10,183,851.08 100% 83,103,851.08 83,103,851.08 达成和解 有限公司 联储证券 2 有限责任 48,400,000.00 9,034,666.67 60% 34,460,800.00 34,460,800.00 22,973,866.67 法院受理 公司 雪松国际 3 信托股份 148,582,300.00 16,532,933.23 60% 99,069,139.94 99,069,139.94 66,046,093.29 法院受理 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 科商业保 4 9,151,250.00 928,093.92 100% 10,079,343.92 693,970.48 10,773,314.40 一审判决 理有限公 司 常嘉融资 租赁(上 5 99,000,000.00 5,791,500.00 60% 62,874,900.00 62,874,900.00 41,916,600.00 法院受理 海)有限 公司 保利融资 6 租赁有限 184,172,944.00 18,854,765.90 100% 203,027,709.90 17,013,809.90 220,041,519.80 一审判决 公司 序 截至 2019-12-31 计提 截至 2019-12-31 计 2020 年上半年计 截至 2020-6-30 计 原告 剩余未归还本金 未计提金额 诉讼进展情况 号 逾期利息 比例 提金额 提金额 提金额 广州海印 7 商业保理 2,000,000.00 207,000.00 100% 2,207,000.00 2,207,000.00 法院受理 有限公司 中原商业 8 保理有限 65,213,358.93 1,983,333.33 100% 67,196,692.26 3,033,333.33 70,230,025.60 一审判决 公司 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 9 股份有限 356,012,563.73 22,527,780.24 30% 113,719,820.32 32,442,597.80 146,162,418.12 264,820,523.65 一审判决 公司湖南 省分公司 安昇(天津) 商业保理 10 36,000,000.00 3,222,000.00 60% 23,533,200.00 23,533,200.00 15,688,800.00 法院受理 有限责任 公司 济南市鲁 盐小额贷 11 40,000,000.00 60% 24,000,000.00 24,000,000.00 16,000,000.00 法院受理 款有限公 司 小计 1,061,452,416.66 89,265,924.37 699,272,457.43 77,183,711.51 776,456,168.94 12 表二:未涉诉供应商保理业务 单位:元 序 截至 2019-12-31 计提 截至 2019-12- 2020 年上半 截至 2020-6-30 诉讼进 业务单位 剩余未归还本金 未计提金额 号 逾期利息 比例 31 计提金额 年计提金额 计提金额 展情况 深圳中小企业 1 信用融资担保 60,000,000.00 60,000,000.00 未起诉 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 2 126,000,000.00 126,000,000.00 未起诉 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坤商 3 业保理有限公 84,000,000.00 84,000,000.00 未起诉 司 鼎辉(东方) 4 厦门商业保理 10,000,000.00 10,000,000.00 未起诉 有限公司 小计 280,000,000.00 280,000,000.00 未起诉 表一表二合计 1,341,452,416.66 89,265,924.37 699,272,457.43 776,456,168.94 707,445,883.60 13 从上表可知,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供应商保理业务涉诉部分已计提预计 负债 77,645.62 万元,尚未判决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另有相关约定余剩 42,744.59 万元未计提预计负债,另深圳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坤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鼎辉(东方)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未起诉,涉及金额 28,000.00 万元 未计提预计负债。 (二)公司对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5 家起诉方判决未偿还逾期利 息及费用按 100%比例计提预计负债,对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偿还逾 期利息及费用按 60%比例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2020 年公司资金持续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涉诉 已判决的保理业务无力偿还,并新增供应商保理业务诉讼事项。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可能会对 2020 年上半年净利润产生影响,出于谨慎原 则考虑对涉诉非标保理业务可能承担的清偿责任,公司对非标保理业务诉讼不同 阶段按适当比例计提预计负债,对已经判决的案件根据判决结果计提逾期利息及 费用并按其全额 100%计提预计负债;对法院受理还未判决的供应商保理业务, 由于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本期仅就公司认可的本金按 60%计提预计负债,暂不 考虑利息违约金部分。 2020 年 1-6 月预计负债计提明细情况表: 单位:元 判决未偿还逾期 序 利息及费用 起诉方 计提比例 计提金额 诉讼进展 号 (2020/1/1- 2020/6/30) 重庆市金科商 1 业保理有限公 693,970.48 100% 693,970.48 一审已判决 司 已收到法院《执 保利融资租赁 行通知书》,详 2 17,013,809.90 100% 17,013,809.90 有限公司 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及 6 月 13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新增诉 讼及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81 、 2020-090) 已收到法院《执 行通知书》,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在 中原商业保理 3 3,033,333.34 100% 3,033,333.34 巨潮资讯网披 有限公司 露的《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 2020-099)。 已收到法院执 行裁定,详见公 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在巨潮 长城资产管理 资讯网披露的 4 32,442,597.80 100% 32,442,597.80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 讼及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76) 已收到法院执 行裁定,详见公 司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 郑州中熔冶金 资讯网披露的 5 129,502.00 100% 129,502.00 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 讼及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0-081) 小计 53,313,213.52 53,313,213.52 序 起诉方 起诉债务本金 计提比例 计提金额 诉讼进展 号 已收到《起诉 济南市鲁盐小 状》,详见公司 1 额贷款有限公 40,000,000.00 60% 24,000,000.00 于 2020 年 5 月 司 30 日在巨潮资 15 讯网披露的《关 于新增诉讼及 诉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公告 编 号 : 2020- 081) 小计 40,000,000.00 24,000,000.00 合计 93,313,213.52 77,313,213.52 综上所述,公司对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5 家起诉方判决未偿还逾 期利息及费用按 100%比例计提预计负债,对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偿 还的认可本金金额按照按 60%比例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性。 四、2020 年 8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事项的进展公告》称,自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 101,383.67 万元至今,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已与 19 家银行或非银行债 权人达成了合计 101,393.43 万元的债务转移协议。根据前述债务转移协议,自 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债权人的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代 为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 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请说明: (一)除需股东大会和法院受理司法重整外,上述债务转移是否存在其他附 加条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其他义务; 公司回复:公司及控股股东与 19 家银行或非银行债权人达成的《债务转移 协议》附条件生效的条件均为股东大会通过和法院受理司法重整,公司无需要承 担其他义务。 (二)你公司是否与债权人签订相关协议,以确保相关债务转移后,债权人 对你公司债权无追索权; 公司回复:公司未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后,债权人对公司债权无追索权的 相关协议。公司及控股股东与 19 家银行或非银行债权人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 中已经约定:公司对相关债权人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 债务不再向相关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标的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公司就标 的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的款项与控股股东欠付公司的等额占用资金的款项相互抵 16 销,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 (三)请说明你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是否符合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 条(四)、(五)项的规定,并请律师发表意见。 律师回复: 一、金贵银业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四) 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 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为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及控股股东 与债权人签订了《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约定自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司法重 整之日,公司对债权人的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 再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和第四届监事会已经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就该事宜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 人郴州市祥跃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解决公司控股股东 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债权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部新区支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等 13 份议案,共涉及公司 19 家银行或非银行债权人,且关联方 股东已回避投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 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依据该条款,经公司债权人 17 同意的,公司可以将其对债权人的标的债务转移给控股股东。公司及控股股东与 债权人共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符合这一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依据该条款,公司及控股股东与债权人可以约定《债务转 移暨股东代偿协议》自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生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 协议》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履行了相关决策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二、金贵银业以债务转移方式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五) 项的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 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 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 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 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18 1、根据公司提供的其与控股股东、债权人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 议》,自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债权人的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 股东代为清偿。即公司控股股东以通过与公司及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 协议的方式冲抵其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本次冲抵后,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 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 有利于公司未来减少关联交易及增强公司的独立性。 2、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并经与公司确认,关联方暂未涉及以非现金 实物、股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故公司暂未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有关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3、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亦就该事宜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郴州市祥跃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 移暨股东代偿协议>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与债权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支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 议>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13 份议案,共涉及公司 19 家银行或非银行债权人,且关联方股东已回避投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以代为清偿标的债务的方式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进行冲抵,有利于公司未来减少关联交易及增强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独 立董事已就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为清偿协议》解决公司控股 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前述以资抵债方案,且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但是,金贵银业仍需继续按 照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及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为清偿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及信息披露程序。 五、2019 年 12 月 1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 公告》称,公司债权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重整。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 19 司是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及相关进展。 公司回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公司的司法重整的相关工作,目前尚未进入重 整程序。 六、公司认为应于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无 受托管理人提请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事项。 (二)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布《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 告》,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 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 金贵银业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了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具体如下: 1、案件一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物产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2020)浙 01 民初 2543 号,被告分别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一)、 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二)、曹永贵(三)、许丽(四)。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20,113.03 万元, 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20,113.03 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计算);(2)判令 被告二在保理融资本金 13,452.82 万元及利息、手续费 1,469.8890 万元(暂计 至 2020 年 9 月 9 日,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起以 13,452.82 万元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7%+年手续费率 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就被告一未履行部 分承担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律师费用 40 万元;(4)判令被告三、 被告四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案件受 理费等诉讼费用。 20 2、案件二 发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收 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湘 10 民初 180 号。 被告分别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二)、郴州市三曦矿业有限公司(三)、曹永贵(四)、许丽(五)。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如 下 :( 1 ) 判 令 原 告 与 被 告 一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Z1901LN15653705 和 Z1901LN1566279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 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本金 725,516,156.16 元,利息 49,568,576.55 元,本息合 计 775,084,732.71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其余利息、罚息、复 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在本金余额 13 亿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二 在本金余额 1.28 亿元、被告三在本金余额人民币 1.2 亿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 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二项债权对被告一名下 位于郴州市南岭大道 680 号金皇大厦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人民币 5800 万元范围 内优先受偿,对被告一名下位于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的厂房及土地的拍卖、 变卖价款在人民币 1.18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令五名被告承担诉讼费、 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各方一 致同意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其中一笔贷款本金 50 万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到期,另一笔贷款本金 50 万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到 期,剩余 11,518 万元的本金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提前到期。被告一立即偿还原 告贷款本金共 116,180,000 元,利息等其他债务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及相应《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等约定偿还;(2)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 《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项下垫款本金共 219,774,602.64 元, 利息等其他债务按照《商业承兑汇票快捷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等约定偿还;(3) 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开立担保函合同》项下垫款本金 69,799,951.56 元,利息 等其他债务按照《开立担保函合同》等约定偿还;(4)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垫款本金 79,951,960.26 元,利息等其他债务按照《开 21 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等约定偿还;(5)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开立国内信用证 合同》项下垫款本金共 239,809,641.70 元,其中开立信用本金 239,786,041.70 元,其他垫付费用 23,600 元,利息等其他债务按照《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等 约定偿还;(6)曹永贵、许丽在本金余额 13 亿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 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二、被告三分别在本金余额 人民币 1.28 亿元、1.2 亿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权对被告一名下 位于郴州市南岭大道 680 号金皇大厦部分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人民币 5,8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一名下位于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的厂房及土地 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人民币 1.18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1,958,612 元,由五名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三 发行人因债券合同纠纷(原告方: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上 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传票》(2020)湘 1003 民初 2688 号。被告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 司。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 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 8,790,000.00 元,期 内利息 663,645.00 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 9,453,645.00 元);(2)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 9,453,645.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 按年息 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为 61,010.98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合计 9,514,655.98 元)。 4、案件四 发行人因债券合同纠纷(原告方: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上 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传票》(2020)湘 1003 民初 2689 号。被告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 司。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22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 金贵债”债券票面本金 800,000.00 元,期 内利息 60,400.00 元(到期应兑付本息合计 860,4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 860,4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按年息 9.8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为 5,552.76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请合计 865,952.76 元)。 5、案件五 发行人因债券合同纠纷(原告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 01 民初 2531 号,判决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付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本金 41,312,000 元及利息 3,119,056 元;(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支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44,431,05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815%,自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3)曹永贵、许丽对郴州 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案件六 发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方:郴州市东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湖 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湘 10 执 68 号之一。裁 定如下:(1)向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德、张平西发出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2)向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 德、张平西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对外 投资信息、车辆等财产。(3)冻结被执行人曹永德和张平西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 (冻结期限:2020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暂不能扣划)。(4)对被执 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德、张平西名下理财型金融产品及住所 地进行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依法对三名被告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 7、案件七 23 发行人因债券交易纠纷(原告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 01 民初 9725 号,判决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 4,080 万元、期内利息 308.04 万元;(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4,388.04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815%计算);以上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案件八 发行人因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方: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陕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执行 如下:(1)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货款期间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1.00 亿元为基数,以日息万分之 4.8 为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27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7 日;(2)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 2.00 亿元货款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2.00 亿元为基数,以日息 万分之 4.8 为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向申请 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692.87 万元;(4)向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80 万元;(5)负担 案件受理费 116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及案件执行费 302,145 元。 受托管理人提请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事项。 (四)发行人披露高管变动公告 金贵银业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披露了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补 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具体如下: 公司收到非独立董事、副总裁张平西和副总经理熊德强的书面辞职报告。张 平西因其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熊德强因其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向董事会推荐曹凯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4 曹凯,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 年出生,金融学硕士,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业务员,2013 年 1 月任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2 月任金贵银业 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公司国际贸 易部总经理,2018 年 1 月至今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凯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是公司董事曹永德先生的儿子,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相 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受托管理人提请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事项。 国泰君安将密切关注发行人“14 金贵债”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14 金贵债”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相关事项,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25 (本页无正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2020 年第十期)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