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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贵: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0-11-06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 金贵          公告编号:2020-16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于2020年11
        月5日收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10破申4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湘10破4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福腾建
        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腾建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
        月30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
        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金贵”,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
        限制仍为5%。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
        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
        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19年12月19日,公司发布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58),披露了债权人福腾建设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
关事宜。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10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及
(2020)湘10破4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福腾建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
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金皇大厦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周政
    申请事由:2019年12月18日,福腾建设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为由向郴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
    (二)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0年11月5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8日,申请人福腾建设以被申请人金贵银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但有重整价值为由,向郴州中院提出对金贵银业进行重整的申请。被申请人金贵
银业对福腾建设申请其重整表示无异议。

    郴州中院经审理查明,金贵银业与福腾建设于 2017 年签订《中国银都-金贵白银城施工

总承包合同》,约定由福腾建设对金贵银业“中国银都-金贵白银城”项目开展总承包施工。

合同签订后,福腾建设按合同约定向金贵银业交付了验收合格的工程,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金贵银业应按合同约定向福腾建设支付工程款 178,860,000 元,已支付 148,166,992.35 元,

欠付 30,693,007.65 元。2019 年 11 月 15 日,福腾建设向金贵银业送达《偿还债务通知书》,

要求金贵银业清偿前述欠付工程款。金贵银业收到《偿还债务通知书》后,复函确认欠付福

腾建设工程款 30,693,007.65 元,但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清偿。金贵银业至今仍未支付上述

款项。

    金贵银业成立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注册登记机关为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为曹永贵,住所地为湖南省郴州市白露镇福城大道 1 号,

注册资本为 96,047.8192 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纯银及银制品、高纯硝酸银、银基

纳米抗菌剂、电解铅、粗铅、高纯铋、电积铜、氧气、氮气、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综合回

收黄金、硫酸及其它金属;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金贵银业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代码为 002716,证券简称为“金贵银业”。由于 2019 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

股票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调整为*ST 金贵。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金贵银业的总股本为 960,478,192 股,股东总数为 57,817 户。

    根据金贵银业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金贵银业账面

资产总额 92.79 亿元,负债总额 111.72 亿元,净资产为-18.93 亿元。

    郴州中院认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由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贵银业住所地位于郴

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注册登记机关为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分局,并属于股票在深交所交易的上市公司,本院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福

腾建设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金贵银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贵银业对福腾建设的债权人身

份及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并认可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现状,同意重整。

福腾建设作为金贵银业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金贵银业重整,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案件受

理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

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

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郴州中院(2020)湘10破4号《决定书》,郴州中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金贵银业管理
人,吴嘉为负责人。
    《决定书》要求公司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郴州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律师、林律师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金贵白银城一楼游客服务中心)
    电话:19173559297、19173559303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6日9时30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项的
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
重整后,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股票名称仍为“*ST金贵”,股票价格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第十条的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在重整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
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具体停牌事由、重整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
时间等内容,停牌时间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
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的
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项的规
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上市
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
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
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
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
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

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

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0)湘 10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
2、(2020)湘 10 破 4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