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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贵:管理人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11-13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 金贵              公告编号:2020-16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1 月 12 日,管理人收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

“公司”)发来的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 0109 民初 12652 号《传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

津 01 民初 1102 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赣 01 执 475

号《执行裁定书》、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0)沪 74 执恢 26 号《执行通知书》、北京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 0101 民初 14605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上述新增诉

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卓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衡阳钢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湖南良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衡阳细水长流

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五)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支付票据款 30,000,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票据到期日次日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到实际支付日止,以 30,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1
    4、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2 月 17 日,原告因交易从前手杭州米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三张,

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0,000 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出票日期均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票据到期日均为 2020 年 2 月 17 日。出票人、承兑人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二),收款人均为衡阳钢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票据背面的背书均依次为

衡阳钢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湖南良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衡阳细水长

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五)—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卓生服装商行—杭州卓学贸易有

限公司(被告一)—杭州米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原告作为上述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但提示

付款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一直没有付款。原告认为,上述汇票已经

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承兑,到期后应无条件足额付款。目前票据被

拒付,原告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承兑人和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 0109 民初 12652 号《传票》。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 01 民初 1102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安财保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债券本金 92,008,000 元、期内利息 6,946,604 元,共计 98,954,604



                                            2
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安财保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98,954,60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815%计算);

   (3)被告曹永贵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36,573 元,

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41,573 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旺祥

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债务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24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赣 01 执 475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锦

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许丽、曹永贵银行存款 19,049.723735 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

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3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金

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与于 2019 年 8 月 3 日、2019 年 8

月 19 日、2020 年 3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公告》(2019-07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9-089)、《关于新

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0)沪 74 执恢 26 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 74 民初 3086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规定,责令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9)沪 74 民初 3086 号民事判决书

中确定的义务。执行费 39,661.87 元由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共同负担。

   (四)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二)、曹永贵(被告三)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 0101 民初 1460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4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曹永贵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 50,552,010.81 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

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管理人将通知前述案件原告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并向相关法院提出中止诉讼、中

止执行、解除保全措施等相关申请,因后续判决、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

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

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传票》(2020)浙 0109 民初 12652 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津 01 民初 1102 号;

    3、《执行裁定书》(2020)赣 01 执 475 号;

    4、《执行通知书》(2020)沪 74 执恢 26 号;

    5、《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01 民初 14605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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