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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贵: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3-31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 金贵             公告编号:2021-03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

 司”)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2021)藏 01 执 54 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2021)湘 10 民初 201 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 民初

 202 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

 湘 1003 民初 268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03 民初 2689

 号之一。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林

     被执行人: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0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145)。


                                      1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2021)藏 01 执 54 号,通知如下:

     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与赵林有关案件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 01 民初 145 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2021 年 02 月 08 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2 月 08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西藏俊龙矿业有限

 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

 执行费 86,735.55 元。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
(2021)湘 10 民初 201 号,通知如下:

     本案((2020)沪 0101 民初 8097 号)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郴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作出(2020)湘 10 破申 4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郴州市金贵银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被告郴州市金贵银

 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

 当中止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3
 告编号: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1)湘 10 民初 202 号,通知如下:

     本案((2020)沪 0101 民初 8099 号)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郴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作出(2020)湘 10 破申 4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郴州市金贵银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被告郴州市金贵银

 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

 当中止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4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1)湘 1003 民初 2688 号之一,通知如下: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20)沪 0101 民初 8098 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立案后,11 月 5 日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

 产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湖南省郴州市

 苏仙区人民法院于 11 月 20 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上海海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

 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78,402.59 元,减半收取 39,201.29 元,由原告上海

 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债券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1)湘 1003 民初 2689 号之一,通知如下: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20)沪 0101 民初 8099 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立案后,11 月 5 日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

 产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湖南省郴州市

 苏仙区人民法院于 11 月 20 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上海海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

 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2,459.53 元,减半收取 6,229.76 元,由原告上海

 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六、对公司的影响


                                6
    诉讼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案件五已经纳入公司司法重整债

权申报范围,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七、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1)藏 01 执 54 号;

    2、《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 民初 201 号;

    3、《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 民初 202 号;

    4、《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03 民初 2688 号之一;

    5、《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03 民初 2689 号之一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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