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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贵银业: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1-07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

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 10

民初 181 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21)

湘 01 执 165、166 号之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

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二;陕西省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三;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民终 3268 号。现将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
                                      1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对借款人金贵银业欠

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借款本金 24,373,802.19 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

利)8,053,630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分别按年利率 9.135%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止,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分红继续按上述标准计

算至本息还清之后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决金和贵矿业、曹永贵偿还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借款本金

970 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448,215.44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

总计按年利率 9.135%从 2020 年 11 月 6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7 日,

以后利息继续按此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判决许丽对本项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决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偿还华夏银行郴州分

行的实现债权费用(指一审律师费)1,000,000 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1)2019 年 2 月 27 日,金贵银业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

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为壹亿元的《最

高额融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额度有效期为 2019 年 1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 月 30 日。为保障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双方又在当天签

订了《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2)2019 年 6 月 12 日,金贵银业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了

                                 2
贷款金额为 5,8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始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止。华夏银行郴州分行于次日将 5,800

万元款项划入金贵银业指定账号。同日,金和贵矿业愿意在最高债权

额限度内为金贵银业在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向华夏银行

郴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金和贵矿业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2019 年 6 月 27 日,金

贵银业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了贷款金额为 1,200 万元的《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三个月,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始至 2019

年 9 月 28 日止。华夏银行郴州分行于次日将 1,200 万元款项划入金

贵银业指定的收款账户。

    (3)2019 年 9 月 23 日,金贵银业支付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利息

44,950 元。

    (4)2020 年 6 月 2 日,华夏银行郴州分行、金贵银业、金和贵

矿业、曹永贵签订了《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标的债务为 970

万元,合同内容为:“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贵银业司法

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之日),金贵银业在本协议下对华夏银行郴

州分行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曹永贵负责清偿。”

    (5)金和贵矿业为曹永贵实际控制公司,金贵银业破产管理人

经反复确认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债权总金额为 68,493,632.17 元,再

扣减已支付给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担保存货变价款 7,860,685.84 元,

最终债权总金额为 60,632,946.33 元。华夏银行郴州分行据此认定公

司 尚 欠 借 款 本 金 24,548,998.4 元 , 利 息 8,029,188.76 元 , 共 计

                                  3
32,578,187.16 元。按照金贵银业重整计划的规定,华夏银行郴州分行

可清偿债权为现金 1,408,658.93 元和股票 4,411,606 股。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湘 10 民初 181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金和贵矿业、曹永贵、许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对金贵银业欠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借款本金

24,373,802.19 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8,029,188.76 元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2)被告金和贵矿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借款本金 9,700,000 元;

    (3)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一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259,678.24 元 , 由 被 告 金 和 贵 矿 业 负 担

122,079.94 元,由曹永贵负担 64,384.62 元,由许丽负担 64,384.62 元,

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负担 8,829.0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金和贵矿业、曹永贵和许丽共同负担。

    二、诉讼进展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4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德、刘娜、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

 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7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18 日、2021 年 2 月 5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19-13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关

 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21)湘 01 执 165、166 号之一,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民终 1617 号、1618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中对金贵银业的执行。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5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分

 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 号:2019-130)、《 关于 诉 讼事 项 的进 展公 告》(公 告编 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贵银业综合研发楼

 等房产及 7、8 栋厂房的查封。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分

 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 号:2019-130)、《 关于 诉 讼事 项 的进 展公 告》(公 告编 号:

                                  6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二,解除公司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四)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分

 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 号:2019-130)、《 关于 诉 讼事 项 的进 展公 告》(公 告编 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三,执行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持有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100%

                                  7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 5000 万元)的冻结。

    (2)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持有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 5000 万元)的冻结。

   (五)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金贵银业、曹永贵

     2、案由: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分

 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0)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 号:2019-130)、《 关于 诉 讼事 项 的进 展公 告》(公 告编 号:

 2020-09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2)。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四,执行如下:

     中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执1572号案件对金

 贵银业的执行。

   (六)案件七的诉讼情况

                                  8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贵银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2019 年 11 月 9 日、2020 年 7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关于新

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

终 3268 号,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

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案件五、案件六均已纳

入公司司法重整债权申报范围,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其中

案件二、案件三、案件四和案件五中法院裁定解除公司土地、房产等

资产冻结,将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案件七中所涉债权金额,

                                9
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预留了相应的股票及现金,根据预留的股票

及现金不会对本期财务数据和报表产生影响,也不会增加公司的债务

负担。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0)湘 10 民初 181 号;

   (二)《执行裁定书》(2021)湘 01 执 165、166 号之一;

   (三)《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一;

   (四)《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二;

   (五)《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三;

   (六)《执行裁定书》(2020)陕 01 执 1572 号之四;

   (七)《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 3268 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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