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吊顶”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友邦吊顶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4 号《关于核准浙江友邦集成 吊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100,000 股(含发行新股 6,600,000 股和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6,500,000 股),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45,00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51,600,000 股。 经公司 201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5,16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5.00 元(含税),共计向股东分配股利 25,800,000.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 82,560,000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3 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5,071,886 股,并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 市。公司总股本由 82,560,000 股增加至 87,631,886 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87,631,886 股,其中首发后限售股份为 61,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29%;无限售股份为 26,031,8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1%。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及《浙江 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承诺,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 3 名,解除首发后限售股份合计 61,6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70.2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时沈祥、骆莲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时沈祥、骆莲琴、王吴良、吴伟江、林圣全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离职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时沈祥、骆莲琴、王吴良、吴伟江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延长 6 个月,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 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5)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重要声明与提示”的陈述,时沈祥、骆莲琴及嘉 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均有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意愿,没有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时沈祥、骆莲琴、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时沈祥、骆莲琴、友 邦电器将购回其在本次发行中发售的股份。回购(或购回)股票的价格为本次发 行股票的价格(如公司期间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情况,则回购 或购回价格随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及公司股东 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或购回股份 的措施。 时沈祥、骆莲琴承诺: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减持股份前进行公告的承诺 时沈祥、骆莲琴、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 满后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1,6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0.2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3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2 名,法人 股东 1 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 时沈祥 30,800,000 30,800,000 2 骆莲琴 24,932,938 24,932,938 3 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 5,867,062 5,867,062 合计 61,600,000 61,600,000 注 1:在本次解除限售后,董事时沈祥、骆莲琴在其任职期间每年减持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的 25%。 注 2:公司部分董监高通过嘉兴市友邦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 次解除限售后,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注 3:上述股东名称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公告书》中表述一致。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友邦吊顶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 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同意友邦吊顶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在中小板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邹晓东 夏俊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