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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邦吊顶: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7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公司根据《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做出相应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      第二条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
        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     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     公司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
        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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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
        号 913300006702752064。公司实行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913300006702752064。公司实行自
        依法纳税。                         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
                                           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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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公司可以在其股价低于每股     司收购其股份的;
        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回购股份。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公司股份的活动。                   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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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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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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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让给职工。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八)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十八)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
    案;                                 案;
5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九)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回购本公司股份;
    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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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2
    ......                             ......
    (七)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     (七)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
    策;                               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八)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公司股份;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的方案;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7   惩事项;                           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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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
续。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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