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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邦吊顶: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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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点在浙江省海盐县百步

镇百步大道 3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5,704,65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808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
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 15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股 东 , 该等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95,599,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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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9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798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96,7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58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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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2、审议《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3、审议《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4、审议《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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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5、审议《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1,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6532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1,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6532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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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1,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6532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1,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6532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      通过   。

     10、审议《关于 2020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1,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6532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1、审议《关于 2020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1,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6532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2、审议《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1,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6532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3、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5,5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04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1,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4.6532     %;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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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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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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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子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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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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