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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吊顶: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9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友邦集
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
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廉熙                    孔冬                     黄少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