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吊顶:信息披露制度2022-04-29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
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
简称《信披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披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
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1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2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4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公司发生《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公允决
策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内部制度规定的应披露的事项时,应及
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5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公司投资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
6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
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
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
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
信息。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六)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
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层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8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和有关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
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
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
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
告
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
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
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9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提前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并
提供相关资料。
10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
门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编
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监事予以审阅。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
终形成审议稿。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应分别召开董
事会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
11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
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
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
告,并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
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
件方式送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
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
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
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员审核签字后,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12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最
终签发。
第四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四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任何人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
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董事长;
(二)总经理;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
点为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方式
13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十九条 《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
述媒体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
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
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14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15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信
披管理》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信披管理》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