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吊顶: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前公司经营
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内控制度得到了有力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
理的健康发展。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
200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以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工作中
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
申请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
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事项。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我们没有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
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
保事项。
六、关于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
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并同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关于本次
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
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十、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
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铝、钢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规避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提高公司抵
御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能力,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十一、关于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供
应链保障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情况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十二、关于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的期货交易业
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
就开展的期货交易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
货交易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期
货交易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供期货交易业务。
十三、关于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 13 名离职股权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5 万份股票期权事宜。
十四、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未达
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
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
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影响激励
对象 75 人,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10.7 万份。
十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换届选举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
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廉熙、孔冬、黄少明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