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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莱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1-2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金
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处置部分存货及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存货及固定资产处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与日常经营无关的资产交易损失累计不
超过 500 万元的额度下对部分存货及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符合《公司章程》、《深
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
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存货及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
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年1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
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11月2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份股票期权与446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冯强        方晓军       饶莉



                                                       201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