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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莱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5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沙县旭宝恒都
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沙县国信铭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沙县龙祺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中建城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福泉道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孙晓光、陈斌、姜旭、
胡瀚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称《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中的补偿方式、补偿的计算方式、减值测试、补偿的实施、应收账款回收等
内容进行了修订。

    公司已于会前就此事项的具体情况与我们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我
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前述《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
补偿的具体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该《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   冯强   方晓军   饶莉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