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莱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0-07-14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号:2020-098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分别与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如升科
技”)、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劲科技”)签署了《广东金莱
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认购协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 2020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实施完毕,为保证《股
份认购协议》顺利实施及结合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
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相
关要求,公司与新如升科技、志劲科技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签订了《广东金莱特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0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 年 7 月 13 日
(二)补充修订内容
1、《股份认购协议》第 2.1 条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7,400,000 股(含 57,400,000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据
此,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其中不超过 28,700,000 股(含 28,700,000 股)股票。
乙方认购的具体股票数量将在甲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
由甲方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协商确定。
经协商一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7,400,000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其中的 28,700,000 股。
2、《股份认购协议》第 3.1 条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7.03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份认购协
议》第 3.3 条约定,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所规定
的计算公式做相应调整。
鉴于甲方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为 6.99 元/
股。
3、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 11 条(违约责任)修订如下:
11.1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
声明或保证,或在《股份认购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
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
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
开支)。但如因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方案进行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
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发行人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发行人应在上
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认购价款及孳息。
11.2、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
约定外,乙方应当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未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则乙方
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约金为:(乙方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
款乙方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
11.3、前述 11.2 条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11.4、乙方按照前述第 11.2 条和第 11.3 条支付违约金后不足以弥补发行人
遭受的损失的,则乙方仍应根据前述第 11.1 条承担赔偿责任。
11.5、《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如未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或/和乙方违约,任何一方不
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
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
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股份认购协议》之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仍以《股份认
购协议》之约定为准;《股份认购协议》与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冲
突的,以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为准。
5、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议案之日起生效。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新如升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志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