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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莱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1-046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已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杨健佳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30
   5、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
   6、现场会议地点: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金莱
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822,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897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6,032,782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0.67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6,79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9.3240%。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 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79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3240%。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1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
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
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提案 1.00:审议《关于签署工程合同备忘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822,7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24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审议《关于子公司向供应链服务公司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822,7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24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供应链服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822,7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24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审议《关于 2021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822,7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24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
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822,7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24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72,822,7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 6,79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240%,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
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

完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于 2021 年 4 月月 10 日、2021 年 4 月 15 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律师、唐江华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