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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莱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二、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94.93 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 14,777.30 万元,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 3.98 万元,2020 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16,597.70 万元。母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 39.84 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 16,054.27 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 3.98 万元,2020 年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15,319.58 万元。现金分红的
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
     为回报全体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 的 前 提 下 , 公 司 2020 年 度 的 利 润 分 预 案 如 下 : 拟 以 公 司 现 有 总 股 本
192,15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46 元(含税),
预计派发现金股利 280.55 万元;不转增资本公积金,不送红股。在利润分配方
案公布后至实施前,若公司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
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调整方案。
    我们认为,上述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规规范运作指引》等公
司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利
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拟对已离职人员尚未解锁的 5.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拟
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该部分股
票期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 32 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 28 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设定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
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预留授予的 31 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严格执行了董事薪酬的有关制
度,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和地区状况,薪酬发放和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执行了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有关制度,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和地区状况,薪酬
发放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饶莉    袁培初     王丹舟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