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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莱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莱特2020年年度业绩下滑事项不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专项核查意见2021-05-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业绩下滑事项

       不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业绩下滑事项不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专项核查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603-4 号


致: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0)第 603 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0)第 603-1 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0)第
603-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及“京
天股字(2020)第 603-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称“《补充
法律意见二》”)。

    本次发行已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印
发的《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828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
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审
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及《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专项
核查意见中补充的事项之外,前述文件的其余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前述文
件中发表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
指,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均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
法律意见(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二》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情况

    依据发行人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年度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的
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             108,921.29      100,081.79       8.8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94.93        3,906.94       -33.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96.11          2,526.68       -92.24%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19.39        1,197.33       402.7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            0.20         -3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3            0.20         -35.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16%           6.68%         -37.72%

    (二)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

    依据发行人 2020 年度的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20 年主营业务
收入为 10.89 亿元,同比增长 8.83%,但 2020 年度发行人实现净利润 2,594.93
万元,减少 1,312.02 万元,同比下滑 33.58%。

    依据发行人 2020 年度的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
滑主要系由于:1、因受到疫情影响,2020 年上半年小家电业务出口受阻;同时,
2020 年第四季度铜、铅、塑料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发行人小家电业务
毛利率下降 4.09%。因工程板块毛利率提升 2.11%,发行人总体毛利率下降 3.43%。
2、发行人 2020 年因美元贬值形成增量汇兑损失 1,279 万元。

    综上,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主要系因毛利率下滑以及汇兑损失的影响。

    二、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情况在发审会前是否可以合理预计,以及在
发审会前是否已经充分提示风险

    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主要是受到毛利率下滑以及汇兑损失的影响。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保荐机构出具的尽调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发审会前,发行人
以及保荐机构已做如下风险提示:

    “1、疫情风险

    下半年以来,虽然国内疫情防控已逐渐取得阶段性效果,公司销售与生产活
动稳步恢复向好,但如果国内疫情出现反复,海外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仍可能
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为可充电备用照明灯具以及可充电式交直流两用风扇,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规格型号众多,按照类别划分主要包括塑料原材料、
电池、电源线、PCB 材料及综合材料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
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受宏观经济环境和需求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存
在一定波动。但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仍然将面临主要原材料
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3、汇率风险

    公司的备用照明和移动风扇业务主要集中在海外市场,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占
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在 60%-70%,外销收入主要以美元结算。国际政治与经
济局势的变化将会导致汇率波动增大,美元贬值将导致公司出现汇兑损失,同时
公司如采用套期保值进行汇率管理,也可能出现对汇率走势判断偏差,相关决策
的内控不力,以及决策者的失误而出现损失。”

    因此,可能导致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的因素在发审会前可以合理预计,
相关风险已进行风险提示。

    三、业绩变动是否对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持续加强成本控制、外汇管理,同时积极拓展新的家电品类,依据发
行人《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21 年一季度经营情况
良好,同比增长显著,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27,884.19         13,123.91        112.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8.53            -615.40         122.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66.62             -440.94         115.11%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依据发行人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0 年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为 6,019.39 万元,2019 年仅为 1,197.33 万元,截至 2020 年末账面货
币资金达到 1.16 亿,同期为 0.76 亿,发行人流动性合理充裕,经营稳定,具备
一定抗风险能力。

      据此,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不会对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依据发行人《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募投
拟投资建设健康电器生产线以及工程安全生产设备购置。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已开始为部分客户代工生产健康电器,相关产品的研发稳步推进,待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启动相关产线的建设。工程施工板块在执行订单充分,预计将有效消
化募投项目购置的安全生产设备。据此,2020 年业绩波动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
产生不利影响。

      五、2020 年度业绩下滑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与发行人实际情况对照如下:
 序号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情况
         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1
         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
2
         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      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
3
         担保且尚未解除                        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    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4
         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
         谴责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5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序号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情况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                                   查的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
        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6                                            师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
                                             报告
        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
        组的除外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7
        利益的其他情形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
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

    六、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主要系因毛利率下滑以及汇兑损失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
核,发审会前,发行人以及保荐机构已在相关文件中对疫情风险、原材料价格波
动风险、汇率风险等进行了充分披露。因此,可能导致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
滑的因素在发审会前可以合理预计,相关风险已充分揭示。

    (三)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不会对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 2020 年业绩波动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 2020 年度业绩下滑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不
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