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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莱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3-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莱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金莱特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8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48,030,176 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572,999,999.6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不含税)人民币 14,300,405.8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8,699,593.84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
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1)第 410016 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额

 1             健康电器产业化项目              32,837.17             28,000.00

 2        安全与智能化工程设备购置项目         16,071.02             14,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5,300.00             15,300.00

                  合计                         64,208.19             57,300.00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市场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并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可根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
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
方式解决。

      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
项合计为 380.16 万元,现拟用募集资金对该预先投入部分进行置换,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       健康电器产业化项目         3,801,617.96           3,801,617.96

             合计                    3,801,617.96           3,801,617.96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
前期投入,保证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380.16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
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会计师鉴证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80.16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符合有关募集资
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不相抵
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有利于加快募投
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四)会计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金莱特公司编制的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金莱特公司截止 2022 年 2 月 28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事宜已经金莱特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80.16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