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莱特:法律意见书2022-03-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
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4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预留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46 号



致: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或“公司”)委托,就金莱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对涉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1
项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等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

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重
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

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


                                  2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开元、王德发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2.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为授予日,授予 37 名激励对象 159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8.45 元/

股;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为授予日,授予 42 名激励对象 446 万股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4.23 元/股;关联董事陈开元、王德发回避表决。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同意
意见。


    6.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
    7.2020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开元、王德发、孟繁
熙回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上述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8.2020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上述相
关事项。


    9.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联董事杨健佳、卢保山、孟繁熙回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激
励计划上述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10.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

                                    4
    11.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2.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涉解除限售及行权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办理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登记等手续,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

涉回购注销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资手续。




    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事由及内容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1.限售期



                                    5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为自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比例为所获总量

的 40%。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00 万元; 相比 2018 年,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6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实现净利润
                                                                    1,750 万元,营业收入
                                                                  132,052.38 万元,相比
                                                                 2018 年,2021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为 59%,公司
                                                                        业绩考核达标。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共有 A、B、C、D 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除 2 名离职人员外,其
                A           B     C              D               余 30 名对象 2021 年度
    等级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可解除限                                                     A,满足 100%解除限售
                100%        80%   70%            0%
    售比例                                                                  条件。
    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即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55,200 股,激励对象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为 30 人。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     的限制性股票数
                                   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杨健佳          董事长                  10                    5.6                   0
 卢保山          总经理                  10                    5.6                   0
 孟繁熙        常务副总经理              65                    36.4                  0
             董事会秘书、副总
 梁惠玲                                  8                     4.48                  0
                     经理
  孙莹          副总经理                 25                    14                    0

                                             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49             139.44              0
        人员(25 人)
        合计(30 人)              367             205.52              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1.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第三个行权期为自股权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之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股票期权授予
登记完成日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届满。




    2.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符合行权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实现净利润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00 万元;相比 2018 年,     1,750 万元,营业收入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132,052.38 万元,相比
                                                       2018 年,2021 年营业
                                                       收入增长率为 59%,公
                                                         司业绩考核达标。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
有 A、B、C、D 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A      B       C           D
        等级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除 2 名离职人员外,其
       可行权
                 100%   80%     70%         0%         余 26 名对象 2021 年度
         比例

    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激励      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
                                                       为 A,满足 100%行权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根据年度考核分
                                                              条件。
数对应的个人可行权比例进行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
司注销。
    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


                                       9
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拟行权份额注销。




    3.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具体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即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632,800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317,502,876 股的 0.1993%。具体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期权数量:

                                                                    剩余未满足行权
                                  获授的股票期权   本次可行权股票
   姓名              职务                                           条件的期权数量
                                  数量(万份)     期权数量(万份)
                                                                        (万份)

  杨健佳            董事长             10                5.6              0

  卢保山            总经理             10                5.6              0

               董事会秘书、副总
  梁惠玲                                7               3.92              0
                     经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86               48.16             0
        人员(23 人)
           合计(26 人)               113              63.28             0


    (3)行权方式及行权价格

    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股票期权之日起至董事会
审议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期间:①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故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45 元/股调整为为 8.41 元/股;②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故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41 元/股调整为为
5.99 元/股。

    (4)行权期限:2022 年 3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当日止。


                                         10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不得行权的期间除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
权期行权有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




    1.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
售期为自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比例为所获总量的 50%。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6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1
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实现净利润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00 万元;相比 2018 年,    1,750 万元,营业收入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132,052.38 万元,相比
                                                     2018 年,2021 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为 59%,公司
                                                        业绩考核达标。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共有 A、B、C、D 四档,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除 2 名离职人员外,29
                  A      B     C           D
       等级                                          名对象 2021 年度个人业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绩考核结果均为 A,满足
       可解除限
                  100%   80%   70%         0%         100%解除限售条件。
       售比例

    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即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7,000 股,激励对象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12
为 29 人。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   的限制性股票数
                                    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姜旭            副董事长            17               11.9              0
  李晓冬           财务总监            10                7                0
               董事会秘书、副总
  梁惠玲                                2               1.4               0
                     经理
  喻性强           副总经理             4               2.8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78               54.6              0
        人员(25 人)
           合计(29 人)               111              77.7              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四)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由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
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
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辞职报告等离职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原激励对象刘
国勇、庄少雄、包力、计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拟
回购注销刘国勇、庄少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7.28 万股、
包力、计祥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5.6 万股及拟注销刘国勇、庄
少雄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72 万份。




                                         13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
除外。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及金莱特确
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4.23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为 5.25 元/股。鉴于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并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参数的
公告》。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将由 4.19 元/股调整为 2.98 元/股、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 5.21 元/股调整为 3.71 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金莱
特的公告文件,公司用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所涉解除限售及行权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登
记等手续,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涉回购注销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14
义务并办理减资手续。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1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预留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方啸中




                                                     __________________
                                                          何子楹




                                                       2022 年 3 月 29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