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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莱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0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1 年度,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中兴华
审字(2022)第 41001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 年公司合并报表
实现净利润 17,500,004.51 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990,110.00 元,截
止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180,506,492.42 元。基于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经营现金支出较大,公司 2021 年度拟不派发现
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
使用。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求出发,且从程序上和
内容上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1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三、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
记载和陈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 30 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
    五、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期权的 26 名激
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
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六、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预留授予的 29 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拟对已离职人员尚未解锁的 1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6.7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
拟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该部分
股票期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对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人民
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九、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严格执行了董事薪酬的有关制
度,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和地区状况,薪酬发放和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执行了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有关制度,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和地区状况,薪酬
发放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饶莉   袁培初   王丹舟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