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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小崧股份:13、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1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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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信息、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
信息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
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
息;
   (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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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
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
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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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
运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投资者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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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从事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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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
待,接待前特定对象应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
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
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
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
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
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
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再行公开报道。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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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
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
交流、合作关系。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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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公司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
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
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或自可能对公司
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需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相关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将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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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自愿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在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确有需要的,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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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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