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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崧股份:12、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31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
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
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
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
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
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 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在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
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在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
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其总经理、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并应当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附件一: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表
编号                                  日期
信息发布部门                          申请人
   信息名称


   信息摘要


信息发布部门主管意见                               日期
公司证券事务部初审意见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日期


说明:
    1.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的发布,防止未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泄露,依据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审批流程;
    2.本表所称“信息”是指除按照深交所要求公开披露以外的公司重要信息,
包括在媒体投放的宣传稿、采访稿,向政府部门、协会报送的材料,公司领导在
公开场合的发言材料,以及其他会被公众知悉的公司重要信息;
    3.发布信息部门填写拟对外发布信息的名称及内容摘要,连同拟对外发布
的文稿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初审;公司证券事务部填写初审意见后;董事会秘书对
拟对外发布的文稿总体审核。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信息文稿方可对外发布;
    4.本表一式贰份,信息发布部门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各留存一份。
      附件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序     所在单      职       身份证         证券        与上市公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息       信息公
 号        位/部门     务        号码          账户       司关系(注 2)   幕信息时间   息所处阶段   获取渠道(注 4) 开披露情况
                                                                                       (注 3)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
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
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三: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
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
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
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广东小
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