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18-11-28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18 年 11 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根据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本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修订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的活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
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
-
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如果交易标准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还应当提交股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东大会审议通过。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算数据;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 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3000 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占公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 一百万元;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外的其他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到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上,但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
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董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
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起生效。
除以上修订、新增条款及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对应变更序号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
不变。
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