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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一药业: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18-11-28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2018 年 11 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根据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本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修订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的活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

                                              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
                       -
                                              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如果交易标准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还应当提交股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东大会审议通过。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算数据;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     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3000 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占公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      一百万元;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外的其他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到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上,但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

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董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

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起生效。
    除以上修订、新增条款及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对应变更序号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
不变。

   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