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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一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4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8

债券代码:128025                债券简称:特一转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午 09:30 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同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
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
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9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14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
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鉴于上述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需要进行相应变
更。

       2、变更日期
   公司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
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
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
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
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
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
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
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
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
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 2019 年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及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的相关规定,是公司根据
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