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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一药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4-08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
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股东需求和意愿等情况,建立对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
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利润分配的条件:
    ①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5%;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
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应参照“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
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②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或在利润分
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对于超过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董事会审议
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事先审议同意并对股票分红的必
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i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iii)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
收购资产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5、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
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该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8、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
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本规划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
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调整或变更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