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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13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激励计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