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1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激发员工的斗志,共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
核心人员的持续奋斗精神和企业的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