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2022-06-28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2022 年 6 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
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万元;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序。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日下午 3:00。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数。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
数。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总数。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弃权。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
独立董事2人,设董事长1人。 中独立董事 2 人,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和奖惩事项; 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原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合并表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东大会审议: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数据;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
元; 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利等)等交易事项按照下述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一)董事会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高者为准;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股东大会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五百万元。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称“交易” 为准;
包括下列事项: (二)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对子公司投资等);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三)提供财务资助; 者为准;
(四)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受托经营等);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准;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三)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十)签订许可协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股东大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产的,仍包含在内。 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四)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绝对值计算。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过100万元;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如果交易标准 股东大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还应当提交股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500万元;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五)董事会审批: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数据;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股东大会审批: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元; (六)董事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股东大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额超过500万元。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对值计算。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七)董事会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一百万元; 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外的其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易;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 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
到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交 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
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交易,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 议程序。
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事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名投票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
微信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报告。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除以上修改、新增条款、对应变更序号及章程全文“总经理”统一修改为“经理”
外,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