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5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
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除 6 名激励对象因在等待期内退休或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
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 110 名激励对象
满足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
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上述 110 名激励对象在《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
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艳铭 李桂生
202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