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1、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2022 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
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为 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32,88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43%。相关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5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给予投资
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之情形。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四、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
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
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
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五、对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及其子公
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此次公司
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艳铭 李桂生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