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10-14
好利科技
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5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2021 年 9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66,68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26,672,000 股。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66,680,000 股增加至
93,352,000 股,注册资本将由 66,680,000 元增加至 93,352,000 元。截至本公
告日,上述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17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暨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6,668 万元。 9,335.2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8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35.20
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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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要约方式;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式。
3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4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管理人员另有股票锁定期承诺的,从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其承诺。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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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另有股票锁定期承诺的,从
其承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5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
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6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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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士。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为:记名投票表决。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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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或交互式视音频等方式进行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书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面传签、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使用交互式视音频方式参会的,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应当保存该视音频资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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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告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9 告工作; 投资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投资方案; 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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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人员;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人员; 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10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工商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