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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好利科技: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10-14  

                               好利科技

 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5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2021 年 9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66,68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26,672,000 股。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66,680,000 股增加至
 93,352,000 股,注册资本将由 66,680,000 元增加至 93,352,000 元。截至本公
 告日,上述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17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暨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6,668 万元。                          9,335.2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8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35.20
 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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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要约方式;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式。
 3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4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管理人员另有股票锁定期承诺的,从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其承诺。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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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另有股票锁定期承诺的,从
        其承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5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
        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
 6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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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士。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为:记名投票表决。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7
        子邮件或交互式视音频等方式进行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书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面传签、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使用交互式视音频方式参会的,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应当保存该视音频资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8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签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告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9      告工作;                               投资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投资方案;                             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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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人员;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人员;                               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10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工商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