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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塘乳业: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进展公告2018-04-25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2           证券简称:燕塘乳业            公告编号:2018-013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就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

或“被告”)擅自使用与公司两款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涉

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案的诉讼基本情况进行了公告。

2018 年 4 月 24 日,该案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

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并于当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粤 0106 民

初 16751 号)。公司现将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起诉及受理的基本情况

    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起诉广州风行乳

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3、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燕塘乳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该包装装潢以从一侧倾倒

牛奶溅起奶花为设计创意,具有特有的构成元素,能够被消费者所识别。被告与

原告同属广东本地乳品企业,是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原告发

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风行乳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

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与原告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

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4、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全部侵权包装及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 20 万元;

    (4)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及《南方日报》、《广州日报》

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5、审理法院的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一)

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河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

在风行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上使用与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塘纯牛

奶、原味酸奶饮品盒装及外包装箱相近似的装潢;

    (2)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

内同时在其官方网站 www.fengxingmilk.cn 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以

及在《南方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不

良影响(内容须经天河法院审定,刊登字体不得小于报纸、网页正文字体,逾期

不执行,天河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

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00 元;

    (4)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100,000 元;

    (5)驳回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5,600 元,由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0 元,被

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5,500 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七日内向天河法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河法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审理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

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案的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期财务状况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粤 0106 民初 16751 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