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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塘乳业:独立董事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李伯侨)2022-04-28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年度述职报告
                                 (李伯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已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失效)

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独立、勤勉、尽责、忠实地履

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本人现将 2021 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1 年履职概况

    2021 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

会,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并秉持客观、独立、公

正的立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不受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影响,有效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在 2021 年能够依法合规的履行职责,历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程序均符合

相关规定,涉及经营决策、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本人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1 年,公司董事会共计召开 7 次会议,本人通过现场到会的方式出席会

议 5 次,通过通讯到会的方式出席会议 2 次,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

议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认为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况。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议

李伯侨       7            7         0           0             否
    (二)本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1 年,公司股东大会共召开 3 次会议,分别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李伯侨             3              3               0              0

    (三)本人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本人积极督查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关注管理层对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2021 年,本人充分利用到公司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

及不定期走访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调查,听取了公司经营情况的现场

汇报。并立足专业背景,主动了解乳制品行业动态,通过电话、邮件和微信等方

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不定期沟通与密切联系,

把握行业发展形势及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专业角度提出相关见解和建议。公司管

理层对于本人给出的建议,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作出回应。此外,本人还积极

关注公司内部经营报告及信息披露公告,关注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关注传媒和网络对公司的有关报道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重大事

项的进展。2021 年,本人未发现公司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累计对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工作的时间为 12 天,通过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

广大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二、2021 年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 年,本人勤勉尽职,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对公司有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就拟提

交该次董事会审议的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事前同意的独立意

见,并在该次董事会上对《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在该次

董事会上对《关于变更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就拟
提交该次董事会审议的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农垦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广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在广东

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事项,发表了事前同意

的独立意见,并在该次董事会上对《关于审议<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2021 年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贷款业务的议案》《关于审议<

对广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在广东省

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关于同意全

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对 2020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四)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在该

次董事会上对《关于变更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对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六)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就
拟提交该次董事会审议的控股子公司湛江燕塘澳新牧业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广

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事项,发表了事前同意的

独立意见,并在该次董事会上对《关于控股子公司湛江燕塘澳新牧业有限公司拟

与关联方广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议案》《关于

审议<对广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人就拟

提交该次董事会审议的拟向关联方广东广垦糖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白糖暨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事前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在该次董事会上对《关于调

整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拟向关联方广东广垦糖业集团有限
公司采购白糖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独立意见的详细内容,请参照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人认为,2021 年,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以上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人在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本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勤勉尽责参加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认真审核专门委员会各项提案。

    本人在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

和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与任免程序,客观、中立的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2021 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计划的议案》,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本人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通过定

期会议和不定期的实地走访,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情况、内控制度
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四、本人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在任职期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经营管理监督

    本人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方案的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及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等情况,及时关注
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获取提出独立意见和作出独立决策
所需的资料,据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的履行了职责,充分

发挥指导与监督作用,保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三)加强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身履职水平,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职能,本人认真学习相

关法律、法规和独立董事履职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并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及公司组

织的各项履职培训,把握最新政策导向,理解和运用新规则,自觉遵纪守法,切

实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和责任风险意识,尤其注重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

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2021 年,本人在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没有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股东征集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向董

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总体评价及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总体上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起了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但随着公司规

模的不断扩大,仍应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优化治理结构,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以更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七、个人联系方式

    姓名:李伯侨       电子邮箱:liboqiao_58@163.com



                                                     报告人:___________

                                                              李伯侨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