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226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 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18年10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 年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18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6日的《证券持有人 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9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9日下午15:00 时的任意时间。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 股份170,001,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48.5561%。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 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96,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 案》; (1)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0,098,222股;同意170,098,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0,098,222股;同意170,098,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0,098,222股;同意170,098,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0,098,222股;同意170,098,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0,098,222股;同意170,098,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0,098,222股;同意170,098,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0,098,222股;同意170,098,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上述七项子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0,098,222股;同意170,098,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 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70,098,222股;同意170,098,22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魏天慧 负责人:张 炯 魏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