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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04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3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

    为完善公司回购股份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属于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公司

给职工。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作出决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