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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2019-04-24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综合公司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深圳
市雄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其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
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
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
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
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年度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的 2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
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
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正处于成长期,公司未来三年将继续扩大新产品的
生产规模、加大向产业链上下游技术研发、产业并购等方面的资本投入力度,未
来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2019-2021 年,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
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
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
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
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