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124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 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 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 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大会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19年5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9年5月10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9日的《证券持有人名 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 时的任意时间。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持有公司 股份168,156,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48.0291%。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 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39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1)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本次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本次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本次发行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本次发行上市的地点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7、 《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8,553,3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5,05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魏蓝 负责人:张 炯 杨阳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