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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

定的情形;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

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升公
司整体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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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中设置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整体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KPI)指
标。

       1、公司整体业绩指标:业绩指标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利

润增长率。该指标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KPI)指标: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具有当年度行权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全面、可操作性强,考核指标
设定科学、合理。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北雄韬开展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
时间,拓展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同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公司基于支持下属
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并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
金规模进行调整,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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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进行修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议
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修订稿)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
相关内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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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剑洪________________




                                                乔惠平________________




                                                谢获宝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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