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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12-27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19-150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锂电大楼五楼大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62,908,897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5303%。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
股份 162,905,2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52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份 3,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285,5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0816%。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
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张华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1.02 关于选举徐可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1.03 关于选举赵小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1.04 关于选举罗贤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1.05 关于选举陈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1.06 关于选举何天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2、审议《关于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刘剑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2.02 关于选举乔惠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2.03 关于选举冯绍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廖英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3.02 关于选举赵福蓉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61,795,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81,9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
    4、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906,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同意 28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45%;反对 2,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0%。

    5、审议通过《关于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45%;反
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0%。
    其中,同意 28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45%;反对 2,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0%。
    本次交易对手为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股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实际控制人张

华农先生、深圳市雄才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因
此,张华农、深圳市雄才投资有限公司也为本次交易的关联方。上述关联方合计持有公
司 162,623,347 股,审议该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906,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同意 28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45%;反对 2,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