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5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予以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
式、定价方式和限售期。调整后的内容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内容,对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中前述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三次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测算中的预估发行完成时间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修订后内容
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文)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剑洪________________
乔惠平________________
冯绍津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