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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韬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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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048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

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

必要的验证工作。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信达指派的

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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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

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

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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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0年2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

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20年3月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0年 3月 6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3月5日的《证券持有人名

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3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 3月 11日上午9:15至2019年3月11日下午

15:00时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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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

股份163,019,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46.5620%。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视频出席)。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

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 19 名 , 代表 公司 股 份 348,104 股 , 占公 司有 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0.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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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发行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367,701股;同意163,195,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8%;反对57,525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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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2,429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28%;反对57,525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82%;

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90%。

    (2)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367,701股;同意163,195,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8%;反对32,425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 139,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2,429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28%;反对32,425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1%;

弃权1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11%。

    (3)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定价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367,701股;同意163,171,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9%;反对80,825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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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15,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48,129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382%;反对80,825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84%;

弃权1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34%。

    (4)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限售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367,701股;同意163,172,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5%;反对56,725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弃权 138,5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49,129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726%;反对56,725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07%;

弃权1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67%。

    2、审议并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367,701股;同意163,167,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4%;反对85,825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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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44,129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008%;反对85,825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01%;

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90%。

    3、审议并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填补措施(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367,701股;同意163,172,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5%;反对80,825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49,129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726%;反对80,825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84%;

弃权1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9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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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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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阳
     负责人:张 炯



                                             魏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