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213号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必要的验证工作。信达指派的律师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0年7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出具了 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8月10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10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8月1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9:15至2020年8月13日15:00 的任意时 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 现 场 出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股 东 及委 托 代 理人 共 4 名, 持 有公 司 股 份 162,905,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46.529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名,代表公司股份 826,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2%。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 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732,171股;同意163,693,996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1%;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0%;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732,171股;同意163,693,996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1%;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0%;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3)发行日期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732,171股;同意163,693,996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1%;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0%;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4)发行利率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732,171股;同意163,693,996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1%;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0%;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5)发行期限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732,171股;同意163,693,996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1%;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0%;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6)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732,171股;同意163,693,996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1%;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0%;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7)增信措施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732,171股;同意163,693,996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1%;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0%;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8)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732,171股;同意163,693,996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1%;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2%;反对3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0%;弃权2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 融资工具全部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63,732,171股;同意163,693,996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反对38,1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3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70,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2%;反对38,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明辉 负责人:张 炯 杨阳 年 月 日